2026年9月17日,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「快递员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诉」案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书写下:「公民善举,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。」
2025年6月17日中午,广东江门,京东快递员李师傅驾驶三轮车派件途中,用余光发现后方十余米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摔倒。他做的事,按时间顺序:
几个月后,老人家属把李师傅作为肇事者告上法庭,索赔92万余元。
这个案子的事实部分其实相当清楚:
也就是说:索赔方自己的先前陈述,否定了他们后来的主张。
二审时,家属改口主张李师傅「未保持安全距离、未减速避让」,认为三轮车产生的气流、噪音、惊吓等非接触因素可能致老人摔倒——这就是92万索赔的全部事实基础。
侵权责任四要件(违法行为、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、主观过错)缺一不可,举证责任在索赔方。监控缺失、事实真伪难辨时,法院没有让「高度盖然性」成为悄悄转移举证责任的通道。
「气流致摔」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成立先例,但需要证据:驾驶行为具有危险性 + 危险性与损害之间存在「引起与被引起」关系。十余米外正常行驶的三轮车气流能否吹倒成年人——常识和证据上都站不住。这一条防止「非接触性侵权」被滥用成口袋条款。
「法律应鼓励和保护善意救助,不能以李师傅实施了救助行为即反推其为肇事者。」彭宇案(2006)的逻辑是「你没撞为什么要扶」——把救助推定为心虚。江门中院切断了这条推定链条:扶了,不等于撞了。
很多人以为本案依据是《民法典》第184条(「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」,即「好人条款」)。
不是。法院驳回索赔的实际依据是证据规则——原告举证不足。「好人条款」在本案更多体现在裁判导向层面。这说明判得扎实:先解决「是不是你撞的」,才轮到「救人的责任豁免」。
漏洞一:法律上无责,现实中赔钱。2026年8月,湖南祁东店主肖爱华帮扶晕倒老人并协助送医,老人因自身疾病离世。公安确认店主无过错,但经两次调解,无过错的店主被迫支付1.9万元「人道主义补偿款」。当调解以「息事宁人」为目标,传递的信号是:闹就有收益。
漏洞二:讹诈几乎零成本。善意无需自证清白,讹诈也应有反向追责——这是判决之后更该补的制度拼图。
这个判决的价值排序是:个案公正(还李师傅清白)→ 规则宣示(救助不推定侵权)→ 社会信号(法律为好人撑腰)。
李师傅判决后的回应是:「以后路上遇到类似情况,我还是会毫不犹豫去帮。」
法律不能惩罚善意,这份判决做到了前一半;让讹诈者付出代价、让「人道主义补偿」不再绑架无过错者,是还没做完的后一半。